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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系统运行规定的通知》(云工发〔2024〕5号)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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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系统运行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系统运行规定》已经云南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

2024年3月15日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助力健康云南行动,切实维护职工医疗健康保障权益,帮助我省广大职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总工会组织开展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互活动)。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互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组织广大职工互助互济奉献爱心,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医互活动的宗旨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医互活动坚持发挥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参加医互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后,除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等保障外,医互活动给予相应的保障。


第三条  医互活动坚守公益性导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与我省医疗费用变化和职工收入变化相适应的互助金调节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医互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监审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监审会办公室,监审会办公室设在云南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设立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县(市、区)总工会设立代办点。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心批准后可设立代办点。


第五条  管委会由云南省总工会,部分省直部门和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县(市、区)总工会的相关领导、职工代表组成。


管委会实行成员单位制。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替补制,因人事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其所在成员单位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自然替补。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全体会议,成员因故无法到会时,可由其所在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参会。


管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审计审查监督办法等制度;

(二)确定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监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心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方案);

(五)审定服务参互职工的相关项目及决定涉及医互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监审会由云南省总工会,部分省直部门和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县(市、区)总工会的相关领导组成。监审会办公室由云南省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云南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总工会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组成。


监审会实行成员单位制。监审会组成人员实行替补制,因人事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其所在成员单位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自然替补。


监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监审会主任召集监审会全体会议,成员因故无法到会时,可由其所在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参会。


监审会的职权是:

(一)审计审查监督中心、办事处、代办点互助金收支情况;

(二)对中心、办事处、代办点业务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出席、列席管委会全体会议;

(四)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方案);

(二)组织开展医互活动,负责医互活动各项日常工作;

(三)对各办事处支付补助工作进行审核;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办事处、代办点规范开展业务;

(五)组织开展促进医互活动发展的相关服务项目和活动;

(六)完成管委会、监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审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负责审计审查具体实施工作;

(三)完成监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办事处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好医互活动的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辖代办点的业务。

代办点接受中心及其上级办事处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好医互活动的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基层工会的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基层工会指定代办员,负责帮助职工申请领取补助及做好代办点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互助对象和保障期限


第十条  互助对象为:

(一)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在职职工)。从第22期(2026年)活动起,年龄满55周岁(含)以上人员参加医互活动,须是参加了上一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如属于省外新调入的在职职工,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方可办理。

(二)参加了上一期医互活动,且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互助对象发生漏参加医互活动(以下简称“漏参”)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基层工会在当期集中参互结束后2个月之内发现漏参人员并及时逐级反映,书面说明具体情况的,可以办理补参,保障期不变;当期集中参互结束后2个月以后发现漏参人员,不予办理补参,符合新一期医互活动参加条件的,按照新一期医互活动办理。

2.年龄满55周岁(含)以上人员发生漏参1期(含)以上情况的处理,即:漏参1期的,交费标准为参加当期互助金标准的2倍;连续漏参2期的,交费标准为参加当期互助金标准的3倍;连续漏参3期的,交费标准为参加当期互助金标准的4倍;连续漏参4期(含)以上的,不再接受参加医互活动。漏参人员交费为参加活动当期互助金,只提供当期医互活动保障,不予提供所漏参期的医互活动保障,但参互期可以连续计算。

3.漏参人员参加医互活动于当期集中参互结束后3个月内集中办理。

互助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互活动。医互活动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


第十一条  医互活动保障期限按自然年度分期进行,起止时间为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来源:

(一)职工缴纳;

(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三)政府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互助金支出范围:

(一)用于支付参互患病住院职工补助;

(二)用于开展参互职工服务性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云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补助在职职工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应以个人缴纳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原则,工会经费补助比例不超过每人每期应缴纳互助金的30%,但可以用工会经费为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全额缴纳互助金。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不可抗力的风险,如需动用,须报管委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医互活动实行全省统筹,互助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若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若当期互助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弥补。


第十七条  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参加医互活动的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当期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补助。其他服务性项目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云南省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筹集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互助金和补助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审计和监审会及其办公室的审计审查监督。当期收支情况接受审计审查完毕后十五日内在《云南日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云工通〔2022〕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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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系统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互系统”)运行管理,保障系统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数字工会”管理平台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互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PC端和手机APP端办理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系统的所有工会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医互系统作为云南省“数字工会”管理平台子系统运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维护”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会对本级运行的医互系统负有管理责任,要为医互系统运行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环境和经费支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省总工会下拨的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县级总工会代办点开展业务培训和临时外聘工作人员报酬补助,严禁超范围开支和挪用,接受年度审计审查。


第六条  省医互中心是医互系统的主要管理者、使用者和建设维护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医互系统运行机制和日常管理,结合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二)负责与省总宣传教育网络部、“数字工会”发展中心、建行“数字工会”项目组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医互系统日常维护和业务参数配置;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需要提出医互系统优化改造需求,并协调推进医互系统不断优化升级;

(三)负责对所属办事处、代办点运用医互系统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医互系统运用中遇到的难题;

(四)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登录使用医互系统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教育培训及组织机构配置管理;

(五)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参互、补助业务进行处理,负责全省补助金的统一归集发放管理。


第七条  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所设立的办事处是本级医互系统的主要管理者、使用者和维护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医互系统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规定,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二)负责本级医互系统日常维护,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反映系统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省医互中心推进医互系统优化升级。

(三)负责所属代办点运用医互系统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医互系统运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登录使用医互系统的代办点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培训及组织机构审查管理。

(五)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参互、补助业务进行处理,补助金的发放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级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需要所设立的代办点是本级医互系统的主要管理者、使用者和维护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医互系统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规定,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

(二)负责本级医互系统日常维护,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反映系统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省医互中心推进医互系统优化升级。

(三)负责所属基层工会运用医互系统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医互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登录使用医互系统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培训及组织机构配置管理。

(五)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参互、补助业务进行处理,补助金的发放管理。


第九条  基层工会是本级医互系统的主要管理者、使用者和维护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医互系统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规定,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二)负责本级医互系统日常维护,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反映系统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省医互中心推进医互系统优化升级。

(三)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选派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完善更新系统信息。

(四)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参互、补助业务处理,补助金的发放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凡从事医互系统建设、维护、日常管理、业务办理的各级管理员、代办员,包括但不限于省医互中心、各办事处、代办点、基层工会、系统开发方人员统称为本办法所指工作人员,均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医互系统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密码及相关信息,防止泄露被他人非法使用。

(二)不得越权操作,不得将医互系统交由没有操作权限的人员使用。

(三)离开工位时,应确保医互系统运行设备的安全,进行锁定屏幕或退出登录;不得在公共网络环境使用医互系统,如:网吧、公共WIFI等。

(四)严禁将涉密信息上传互联网等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源码信息、涉密文档信息,参互职工身份信息、诊疗信息、公网IP地址等。

(五)严禁导出、拷贝或擅自处理医互系统参互职工信息、业务数据等,必须操作的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六)使用医互系统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上级管理部门及省医互中心进行联系沟通,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医互系统操作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须签订《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人员保密承诺书》并严格践诺。工作人员离职或调岗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权限手续。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提出问责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造成系统数据丢失、失真,带来严重影响的。

(二)违反医互系统操作规范,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承诺,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

(四)操作失误,不及时报告,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

(五)恶意破坏或擅自删除系统数据信息,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发生其他与医互系统有关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医互系统业务主要由参互业务办理和补助业务办理组成,各级工作人员按照系统授予的权限办理相关业务。 


(一)省医互中心工作人员主要处理以下业务:

1.按照权限审批补助申请和补助金归集发放。

2.负责对下业务指导监督。

3.协调解决下级组织反映的问题。

4.负责系统信息维护,提出系统优化意见建议。

5.负责参互业务的参数配置及特殊情况处理。

6.负责医互系统权限总体管理。

7.办理其他涉及系统的事项。


(二)办事处工作人员主要处理以下业务:

1.按照权限审批补助申请。

2.负责对下业务指导监督。

3.协调解决下级组织反映的问题。

4.负责系统信息维护,提出系统优化意见建议。

5.办理参互工作相关业务。

6.负责本级及下级系统权限管理。


(三)代办点工作人员主要处理以下业务:

1.按照权限审批补助申请。

2.负责对基层工会代办员业务指导监督。

3.协调解决基层工会和职工反映的问题。

4.负责系统信息维护,提出系统优化意见建议。

5.办理参互工作相关业务。

6.负责本级及下级系统权限管理。


(四)基层工会录入员主要处理以下业务:

1.办理参互申请。

2.维护参互单位和人员信息。

3.协调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

4.提出系统优化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参互人员信息是医互系统的重要数据,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删除等操作,特殊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参互人员身份证号码错误的,由所属代办点处理;参互人员姓名错误的,由所属办事处处理。

(二)参互人员身份证号码被他人占用的,由代办点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省医互中心处理。

(三)参互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均错误需要更正的,由代办点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省医互中心处理。


第十七条  参互单位合并和隶属关系转移,由接收的代办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省医互中心处理。个人参互关系接转,以转入单位为主、转出单位配合办理。


第十八条  特殊参互比例配置单位(全退休人员单位)业务办理,由所属代办点提交书面申请,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省医互中心处理。


第十九条  参互人员发生漏参情况的时,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医互系统形成的数据归云南省总工会所有,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需经授权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使用医互系统数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保密协议,须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数据。


第二十一条  操作运用医互系统必须严格遵守业务授权和工作流程,严禁非法、越权操作和擅自改动既定流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互系统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导出等。

(二)冒用他人权限进行操作。

(三)泄露、出卖系统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身份信息、诊疗信息等。

(四)利用职权强迫、威胁、指使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五)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负责对运用医互系统发生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包括线上线下互助金的收交、补助审批、发放等全流程审查审计,纳入本级工会年度审计计划,并建立定期下审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互助金的安全完整和医互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省医互中心及各办事处、代办点必须增强医互系统运行风险防控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自觉接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审计审查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医互系统运行而形成的系统内电子资料和系统外材料(不含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纳入档案管理。系统内形成的电子档案依托系统和“数字工会”平台长期保存,系统外形成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六条  保管期限已满的纸质档案应由本级工会进行鉴定,确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需要长期保存的,应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确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应办理销毁手续,在本级工会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编码、审批编号等是医互系统重要元素,一般由医互系统自动生成,是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单位转移、合并、撤销后留置的编码,不得擅自占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网络系统管理规定(暂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专项审计规定》《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对下补助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密钥管理规定》《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编|余秀敏

校对|武彦平

审核|靳来